索引号: | 007162344/2018-00093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文日期: | 2018-04-11 |
文 号: | 怀府办函〔2018〕51号 | 废止日期: | |
内容概述: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怀集县瓷土矿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怀集县瓷土矿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怀集县瓷土矿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瓷土矿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切实维护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并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1.开展全面核查。各镇(乡)、各有关单位对辖区范围内的瓷土矿开采点开展层层排查,做到镇(乡)不漏点、点不漏项,全面登记造册。
2.重点查处无证开采、证照不齐全矿山、采矿许可证届满未延续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证开采的,坚决依法取缔;对证照不齐全或过期失效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3.深入清查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镇(乡)、各有关单位要对辖区内的瓷土矿山企业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查,依法查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
(二)全面排查和依法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1.检查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建立情况。
2.检查矿山林地占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矿山运输、安全生产等情况,对非法占用林地、水土流失严重、污染破坏环境、不落实治超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实行源头管控
1.严格实行规划管控,除国家和省要求外,我县暂停受理新立瓷土矿采矿权出让计划,依法坚决不开新矿。
2.依法依规处理采矿许可证到期矿山,不批准瓷土矿扩大矿区范围。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怀集县瓷土矿资源开发秩序整治工作专责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梁向荣(副县长)
副组长:植才超(县府办副主任)
李天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李 荣(县交通运输局)
黄学飞(县林业局)
李初胜(县水务局)
覃文绍(县环境保护局)
盘 旋(县安监局)
韦东生(县法制局)
许晓彬(县公安局)
苏扬君(县国土资源局)
梁 军(怀城镇)
张增楚(闸岗镇)
温德孟(坳仔镇)
罗能周(甘洒镇)
梁汝稳(梁村镇)
孔令云(凤岗镇)
朱铭强(冷坑镇)
刘绍炼(马宁镇)
欧丽花(蓝钟镇)
李雄杰(永固镇)
钱兆洲(洽水镇)
于友江(诗洞镇)
黄飞敏(岗坪镇)
梁有青(连麦镇)
李开昆(大岗镇)
徐奇才(中洲镇)
孔德飞(汶朗镇)
黄支泉(桥头镇)
专责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电话:5599407),办公室主任由苏扬君同志兼任,县国土资源局容飞、县环境保护局徐照、县交通运输局陈兵、县林业局陈庚田、县水务局刘炳南、县安监局李楚、县法制局邓伟平、县公安局张桂泉等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全县瓷土矿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等日常工作。本专责小组在各项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各镇(乡)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协调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相应措施和解决办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拟从2018年3月16日开始,到10月3 1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阶段(3月20日至4月10日)。各镇(乡)要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瓷土矿山开采点的开采位置、开采现状、证照情况、负责人等情况详细调查登记,认真填报《瓷土矿开采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做到彻底排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于3月20日前连同《瓷土矿开采情况调查表》报县瓷土矿资源开发秩序整治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二)突出重点,集中整治阶段(3月16日至10月31日)。县国土、环保、安监、林业、水利、交通、法制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建立专项行动目标责任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清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到位;对无证开采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越界开采要责令其退回原矿区范围内开采,并依法作出处罚;对证照不齐全的,不符合国土、环保、林业、水务、安监、交通等行业规定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无法整改的由相关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督导整改,检查验收阶段(11月1目至12月31日)。各镇(乡)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10月1日前将总结和《瓷土矿开采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查处取缔非法开采瓷土矿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和《查处取缔违法违规开采瓷土矿工作台账》(详见附件3)报县瓷土矿资源开发秩序整治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将组成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镇(乡)、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于10月25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报县政府。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明确整治工作责任。县瓷土矿资源开发秩序整治工作专责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瓷土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实施专项检查。各镇(乡)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或超层越界开采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2.未取得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非法占用林地或严重毁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依法查处。
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按开采设计开采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4.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5.未取得水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或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6.对矿山违反货运源头超限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查处。
7.有关职能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开采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行为由法制部门负责监督。
8.各职能部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管职责,针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建立瓷土矿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和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瓷土矿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和新制度建设。
(三)落实环境治理责任。各镇(乡)要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认真落实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结合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资源忧患意识、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